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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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

 

1、现行水价  单位:元 /m 3

 

 

 

2、收费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

《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16】309号

《关于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引松基金的通知》长府发【2016】13号

《关于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20]316号) 

于明确游泳馆用水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2]49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14号)》

 

3、居民家庭用水收费办法

    根据《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2015

    5.4.1 选用的水表应符合GB/T778.1和CJ266的规定。水表安装应按GB/T778.2的要求执行。

    5.4.2 应对水表执行强制检定,检定和更换周期应符合JJG162的规定。水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更换。更换水表应事先告知客户。

    5.4.3 供水单位应按照规定周期抄表结算。抄表周期有变动时应事先告知客户。

    5.4.4 水费应以水表计量为依据结算,并开具水费账单。水表出现故障或因客户原因无法抄见时,应按规定合理暂估用水量并告知客户。

    5.4.5 水费账单应按期送达客户。

    5.4.6 水费单价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5.4.7 供水单位应提供方便客户的多种缴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低适用水价。

    第三十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水表。不具备安装水表条件的用户,其计价水量标准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 具备装表条件因用户原因未安装水表的,按照进户水管口径和适压下的连续流量计量收费。

第三十八条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企业登记注册的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价,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数缴纳水费;校验不合格的,由被申请方承担校验费并退还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

 

4、阶梯水费计算公式:

以年度水量作为计量周期,设计安排居民生活阶梯水价为3级,级差比为1:1.5:2。

第一级水价,年用水量不超过150立方米的部分,到户价格现为4.55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价,年用水量在151-225立方米的部分,到户价格现为6.80元/立方米;

第三级水价,年用水量超过225立方米以上部分,到户价格现为9.10元/立方米。

以年度作为居民生活阶梯水价计量缴费周期,4人及以下为居民家庭基本用水户;居民家庭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一阶梯用水量基数年增加30立方米。